中国药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药大继教函〔2023〕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保障学生学习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药科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药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升本学生需持专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学历备案表),按规定日期、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前置学历、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因病、入伍、出国留学等其他原因不能入学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服兵役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第六条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所在教学点申请入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该专业下年度不招生,可转入本教学点相近专业或本省内其他教学点相关专业学习,如果不愿转入其他专业或其他教学点学习,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按相关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学生入学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电子档案、照片等各项基本信息与成人高考报名时的各项信息是否一致;
(二)专升本新生信息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电子注册的专科学历各项信息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决定之前,所在教学点应与学生本人作情况核实,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决定结果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决定后,学校应出具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或因地址不详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公示公告。
第九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五月份左右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如有信息不符等问题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映。
第十条 学生须每学年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缴费后办理学年注册手续,以取得当学年的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办理学年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面授、实验、实习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都应实行考勤。考勤工作由教学点负责,出勤情况记录作为教学管理资料由教学点保存。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时,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学生请假应向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附医院病假条,因事附有关证明)。突发情况无法事先请假者,应在三日内补假。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学生连续旷课超过该学期面授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一个学期内,无故缺课达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为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终结性考核采用闭卷和开卷两种形式。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按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总评成绩如实记载,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折合评定。平时成绩主要包括网络课程学习时长、平时的学习态度(面授出勤等)、平时的作业、实验或实习、课程设计、小论文、测验、在线讨论与答疑等。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一般按二级制和百分制记载。
第十八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申请重修。学生旷考、作弊、违纪和因故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 课程总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不通过者可申请重修。补考由教学点组织,学生申请课程重修,须向教学点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学点同意后方可重修。重修时间由教学点安排,重修者原则上随下一年级所开课程的班级学习、考核,有线上学习资源课程的重修,学习时长可累计,线下面授课程按要求完成。
第二十条 课程免考参照《中国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与成绩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因特殊原因需转学者,仅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同专业内进行。要求转学者,应在一年级注册学籍后提出申请,提供证明,填写转学审批表,学校及拟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须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末向所在教学点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成人高考招生考试科目不同的;
(二)招生时政策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三)应作退学处理的;
(四)由外校转学进入学校学习的;
(五)其他无正理由及不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转专业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在录取教学点完成学业,如有休学复学后原教学点无该专业、转专业后原教学点无该专业、工作地点变动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原教学点学习者,可申请转教学点。转教学点每年3月办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医院诊断,需修养治疗的;
(二)因工作原因,确需中断学业的;
(三)有生育需要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一学期累计请假缺课超过面授学时二分之一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必须申请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须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点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复学后,如教学点当年无相同专业的,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如无相近专业,则可以转入学校其他教学点学习;无法继续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期满后,就读专业近年内不再开办,也不愿意转入相近专业者或其他教学点;
(二)专科学历无效(复查审核未通过),或经查实在招考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者;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办理学年注册者;
(四)在学校最高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五)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况外,其他需作退学处理时,由学生所在教学点核实情况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退学建议,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决定结果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对学生做出退学决定后,学校应出具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或因地址不详难于联系的,以学校网站公示公告。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处理好取消学籍工作。
第七章 修业年限、毕业与证书
第三十一条 专升本最低修业年限2.5-3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高起本最低修业年限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8年。最高修业年限均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者除外)。2022级及之前的高起专、专升本学生最高修业年限仍按6年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业达到最高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凡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应修科目考试成绩合格,但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开除学籍除外),作肄业处理,经学生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肄业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经学生提出申请,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学生在学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有关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若有与上级规定不符条款或遇上级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药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药大继教函〔2019〕2号)同时废止。